金年会章程
序言
金年会前身是宣統元年(1909年)在保定設立的“直隸補習學堂”,幾經發展變遷,1982年更名為“河北化工學校”,1994年8月、2000年6月分别被原國家教委、教育部确定為“國家級重點中等專業(職業)學校”,2002年5月,經河北省政府批準,升格為“金年会”。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為國家骨幹高職院校。
學校百餘年的辦學曆史中,始終秉承“學以進德,工以養技”之理念,沿襲職教之路,形成了傳授實業技術、依托行業企業培養人才的鮮明辦學特色。經過幾代人的共同努力,形成了以化工、醫藥、裝備制造、新能源、現代服務業等行業為支撐的化工、制藥、機電、信息、管理類等為主的專業群。學校作為河北省乃至全國化工、醫藥職業教育的重要人才培養基地,為國家培養了大批優秀人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内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依法治校,推進民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登記注冊名稱為金年会,簡稱“河北化院”;英文譯名為“Hebei Chemical & Pharmaceutical College”。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為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方興路88号。網址為http://www.dgjundahg.com。
第四條 學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隸屬于河北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兼舉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七條 學校的發展定位是:建設特色鮮明、國内一流、國際知名的高職院校。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專科層次的學曆教育為主,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積極拓展優勢骨幹專業本科學曆教育,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利用辦學資源和專業特色優勢,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堅定不移走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産學研結合的發展道路,立足化工、醫藥,服務區域,面向全國,努力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創業能力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實行中共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校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學校系(部)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任期為五年,設委員7至11人。經上級黨委批準,學校定期召開黨代表大會,選舉産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讨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黨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根據需要,與會議有關的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确定,有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院長意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讨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十六條 院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長、副院長按照國家規定任免。
第十七條 院長的職權與職責主要是: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院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黨委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根據需要,與會議有關的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确定,會議重要議題,應在會前聽取黨委書記意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校黨政領導溝通信息、交換意見、磋商學校重要問題、協調工作的會議,主要研究學校改革、發展等工作,需要黨政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以及由黨委書記、院長提出的急需解決的問題和突發事件。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内容由黨委書記或院長召集并主持,參加人員為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需要,與會議有關的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和院長商定。
第二十條 學校設立中國共産黨金年会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原則和工作需要設置内部組織機構,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内部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機構、教輔事業機構和教學系(部)組成,各内部組織機構按照其職責範圍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教學工作、學生工作、招生工作等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内最高學術機構,按照其章程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專業建設、科研、師資隊伍、實訓基地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重大科技學術活動和國際學術交流等工作事宜。
(三)審議學校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
(四)評審推薦各類限額申報的教學、科研項目和成果獎勵。
(五)審議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評審推薦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人才選拔計劃人選、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
(六)審議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七)審議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教學、科研項目和獎項等。
(八)負責學校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的建設與維護,審議學術評價、學術争議的處理規則,裁決學術糾紛,裁定學術不端行為。
(九)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預算決算中教學與科研經費的安排與使用、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重大事項的決策提出咨詢意見。
(十)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咨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可吸收部分優秀青年教師參加。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産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産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教師聘任、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管理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到會代表數達到應到會代表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為3年,期滿應進行換屆選舉。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衆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十六條 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聽取學生意見和建議。支持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以及校内合法注冊的學生社團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系(部)兩級管理體制。系(部)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條 系(部)行使如下職責:
(一)制訂系(部)發展規劃。
(二)制訂、組織和實施系(部)的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科研等計劃。
(三)組織開展教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劃。
(五)按學校要求設置内部機構,制定内部機構工作規則。
(六)組織系(部)人員的考核與管理。
(七)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八)科學管理和使用辦學經費和資産。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系(部)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主要負責讨論決定系(部)發展規劃、人才培養、專業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對外交流等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系(部)黨總支(支部)發揮政治保證作用,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在本單位的執行;負責系(部)教職工及學生的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通過黨政聯席會讨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職權并對系(部)工作履行監督職能;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黨風廉政建設負有主體責任。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明确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教職工的申訴。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認為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定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工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獎懲、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續訂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教學改革、社會服務和學校建設等方面業績突出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違規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懲處。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種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培育學生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相應機構,為學生提供創新、創業、就業的指導和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内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校企合作與對外交流
第六十條 組建“金年会校企合作理事會”(以下簡稱校企合作理事會)。校企合作理事會由學校、政府機構、密切合作的企業、行業協會等組成。根據學校章程要求,制定《校企合作理事會章程》。校企合作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與境外組織、機構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七章 經費、資産、後勤
第六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财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内各單位面向社會依法依規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和各類獎助基金。
第六十三條 學校按照《高等學校财務制度》規定,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體制,學校财經工作堅持院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各級經濟責任制。
第六十四條 學校堅持依法理财,依照财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内部控制規範(試行)》,制定實施學校内部控制規範。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考評制度,優化經費支出結構,加強審計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建設節約型校園,開源節流。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産是指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資産,包括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學校對擁有的資産享有法人财産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益,防止資産流失。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
第八章 校訓、校風、校徽、校旗、校慶日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訓:“學以進德 工以養技”。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風:“團結 勤奮 求實 創新”。
第七十一條 學校的校徽:
校徽圖示:
含義為:“滴管、蛇形試管”是化工醫藥行業的實驗器皿,“飛翼”代表自由與夢想,滴管、蛇形試管、飛翼三者組合在一起,象征着學校搏擊長空、自由進取的精神,同時又合成為蛇杖。
“蛇杖”源于羅馬神話,是醫藥和醫藥職業的象征,寓意為人類帶來健康和長壽。
“獎杯”代表着榮譽,寓意學校及全體師生追求卓越的精神及為國家和社會作出的傑出貢獻。
“雙手”由河北省首寫字母“H”變形而來,寓意勞動創造價值,暗合學校是專業培養職業技術人才的高等職業院校。托舉的雙手代表着學校對莘莘學子的呵護與關愛,以及學校全體師生團結、友愛、互助的團隊精神。向上托舉的雙手寓意學校及全體師生的美好未來。
“芳烴”由雙手的整體外形組合而成,是典型的有機化合物結構,體現學校的行業特色。
“1909“代表學校成立于1909年。
第七十二條 校旗分為大型旗幟、普通旗和小型旗三種。校旗顔色分為藍色底與白色底兩種,藍色旗為主旗,白色旗為副旗,圖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校慶日:10月18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廣泛征求師生員工的意見,并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由院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後,經院長簽發,報河北省教育廳核準備案後生效。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本章程需要修改時,需要由院長提出或學校黨委1/3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或教職工代表大會1/3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章程修訂程序依據第七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均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